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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禁搭乘公交地铁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犬

2015-10-30 09:21 来源:大江网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获悉,《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犬只伤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伤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将没收犬只,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每处罚款五十元。同时明确,犬只不得进入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也就是说不能携犬上公交乘地铁。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犬

《条例》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获准登记的犬只将植入电子芯片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同时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禁止携犬进入八一广场、公交地铁

《条例》提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居民小区等区域是否可以禁止犬只进入?《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出户

《条例》规定,犬只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犬吠影响他人最高可罚500元

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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