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10:38 来源:慈溪新闻网
慈溪新闻网讯近日,掌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乱蹿酿成事故的纠纷。4月9日上午,马某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上班去。在行至掌起镇环城南路时,一群狗突然从他面前跑过,马某反应不及,与其中一条小狗相撞,倒地受伤。狗主人王某闻讯而来,将受伤的马某送到当地医院治疗。马某因无法正常工作,于是回了河南老家治疗。6月1日,马某返回慈溪后,要求狗主人王某赔偿其受伤期间的损失。王某以已经支付医疗费2000元为由拒绝赔偿,马某遂向掌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6月7日上午,该镇调解员联系了当事双方进行面对面协调。马某作为受害方,首先提出了主张:事发至今日,其受伤的手一直未恢复正常功能,至少还要休息1个月,加上前期已休息两个月,本次事故造成3个月的误工损失,按照其工资每月2500元计算,外加在河南老家的治疗费用800元,总共要求狗主人王某赔偿8300元。
王某并不认同马某的说辞,他认为:本次事故的起因是马某所骑的自行车有质量问题,撞到狗后倒地受伤,狗作为没有自主判断能力的动物,双方相撞只能算是意外事故;作为狗主人的自己也比较冤枉,并已经就此支付了医疗费用2000元,至于误工损失应由马某的自身过错承担责任。
因赔偿达不成一致,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作为“老娘舅”,一人牵两手,提出了居中解决方案:狗虽然没有自主判断能力,作为狗主人却要尽到看管义务,确保狗不给他人造成麻烦,应承担因狗造成的伤害责任;马某作为受害方,提出误工赔偿要求确有道理,但是误工费计算应以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为准,且马某出示的医疗发票不属于正规发票,真实性无法保障,不予采信。
这是一起典型的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中,狗主人王某无法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对事故存在过错,故狗主人应当对马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马某也不能按照自己判断主张误工时间,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或休息证明,且应当提供正规发票作为医疗费用的赔偿依据。因此,调解员从人性、法理的角度出发,建议马某提供病假证明后,由王某赔偿相应损失,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员的方案。
最终,王某一次性赔付马某受伤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一起赔偿纠纷成功化解。